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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市民文明行為規范(試行)
- 發表時間:2015-07-16
- 來源:開封文明網
開封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6日頒布
第一條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提升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深入推進“三城聯創”工作,為我市建設經濟文化強市、加快邁向河南省新興副中心城市提供強大精神動力、道德支撐和良好社會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開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倡導和鼓勵的市民文明行為主要包括:
(一)注重文明禮儀。語言文明,謙遜友善,禮貌待人,不講粗話、臟話和忌語。儀表文明,穿戴整潔,端莊得體,舉止文雅,公共場所不過分暴露,不赤膊、穿拖鞋。就餐文明,適當點餐、剩菜打包,節儉養德,不浪費、不酗酒。觀演文明,有序進場退場,不起哄喝倒彩,散場時隨手帶走垃圾雜物。上網文明,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孝老愛親,鄰里和諧,互幫互助,活動起居不影響他人生活。尊重他人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風俗。
(二)遵守交通規則。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文明有序出行。行人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翻越交通隔離設施。乘坐公共汽車,有序排隊上下車,主動給老弱病殘孕讓座,不攜帶危險品和有礙乘客安全的物品、動物乘車,不吃東西,不往車廂內外亂丟雜物。文明駕駛車輛,禮讓斑馬線,人行橫道、學校門前、繁華路段減速讓行;不向車窗外拋撒垃圾,主動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急救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標志、標線有序停放,不占壓盲道。
(三)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不大聲喧嘩,辦理事務有序排隊(購票),不插隊。在公共場所組織集會、娛樂、文體活動等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不在居民小區和其他公共場所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亂扯亂掛和散發小廣告。不在市區街道及其兩側擺設靈堂、搭掛祭幛、燒紙、拋撒冥紙。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不在禁止水域游泳。
(四)愛護公共設施。不損壞樹木花草,不踐踏草坪、攀折花草樹木、不擅自圈占、侵占、損害公共綠地。不在建筑物、公共設施、路面、墻體、樹木、線桿、樓道等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文明旅游,愛護文物古跡,不攀爬景區設施,不觸摸文物、違反規定拍照。
(五)維護公共衛生。不隨地便溺、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亂潑污水、亂倒垃圾,不焚燒垃圾或其他廢棄物。不在公共場所和禁煙場所吸煙。不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文明養犬、遛犬,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妨礙他人人身安全。
(六)文明守法經營。合法經營、誠信經營、文明經營。店招店牌設置規范,不出店經營、占道經營,不亂倒垃圾。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責任區內衛生管理到位,整潔有序,車輛停放整齊。不在道路上擺攤設點或在大街干線上游動叫賣。工程施工、商業經營和商業娛樂不得污染環境、噪聲擾民。
(七)其他有益于促進社會、城市、社區、家庭文明和諧的行為。
第三條下列不文明行為已由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予以禁止,市民在日常行為中應配合城管、公安(交警)、環保、消防等部門的工作,規范自己的行為。如違反相關規定,相關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每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不足1噸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超過1噸的,處以每噸200元罰款,但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每車30元罰款或每平方米10元罰款,但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后,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每處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處理的,可處以禽類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處以畜類每頭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十二)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十三)將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每噸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四)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流、遺棄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五)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每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六)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并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七)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擅自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對個人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十九)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十)擾亂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火車、船舶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擾亂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一)任意損毀路燈、公用電話、消防設施、郵政信箱、報欄、坐椅、雕像、健身器材等公用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行人通過路口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或者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隨意橫穿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處50元罰款。
(二十五)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處20元罰款;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的,處50元罰款;駕駛機動車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處100元罰款;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處200元罰款。
(二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處罰的違法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三城聯創”、精神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涌現的先進典型和道德模范、文明市民、文明經營戶、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事跡,同時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對于各類尚未構成違法的或無處罰依據的不文明行為,可由公共場所管理人員或者社會志愿者予以規勸,規勸無效的,由媒體予以適度曝光。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拍攝照片、視頻資料等方式舉報違法的不文明行為。舉報內容屬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答復舉報人。
第六條公安(交警)、城管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信息記錄制度,建立健全不文明違法案件移送、執法合作、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制度。
第七條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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